字号:    

我的一点看法(三):客观的看待华为“辞职门”事件

最近网上炒作的最热烈的恐怕除了“嫦娥奔月”之外,就是华为的万人集体辞职事件了。的确,作为国内私营企业的代表,加上近万人的集体自愿辞职规模,而且还是赶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两个月之际,这是所有的看点都攒在一起了,想不成为热点都难。
在多名华为员工的叙述中,我们了解到这次调整的大致内容:凡1999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员工,在10月31日前必须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签字,当事人即交工卡,按照正常流程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办理资产转移等;辞职手续办理后,视个人与工作需要,员工可享受5天有薪假,也可以领用临时工卡继续上班;一周后,辞职员工再与各子公司(原老版劳动合同甲方均为华为技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号重新排定,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职位、待遇一切不变。唯一变化的是,这次新签订的合同期限统一为4年;对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按6个月算)N+1,乘以当月工资(含上年年终奖的12分之一),税后计发。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该方案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实施阶段,2008年元旦前全部完成。此次调整涉及将近万人,保守估计要支出的补偿款项达10亿元。

对于华为这么大的调整,不同的人群中有着不同的声音。在支持华为一方看来,华为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每位辞职的员工都资源递交了辞职报告,属于企业内部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而且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来说,保持企业的活力是至关重要的,适当的调整企业内部的用工制度,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又有什么错呢;可是对于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来说,却不这么看,他们大都认为,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从华为这次辞职人群的范围来看,很明显是在规避新的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为他们针对的员工为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老员工,马上面临十年这个敏感的界限。
面对公众的不同表达,华为公司内部的人员却好似没有那么大的起伏变动,似乎一切进展的很顺利,也没有什么大的波动,尤其所有员工都上交的那份自愿辞职书更加显示了其内部的和谐和平静。华为公司表示,他们没有规避《劳动合同法》,目前的人力资源调整,一是为了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理顺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合同。华为近十年来,快速发展,员工人数已达到7万余人,积累了一些问题,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派遣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需要重新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新的要求,需要重新梳理。二是针对公司逐渐出现的“工号文化”,内部分配的不和谐做一些调整,让公司更有活力。“工号文化”的确部分制约了公司的创造力。因为配发股票期权等历史原因,一些进公司较早的员工有了一定的物质积累,这本来是体现了华为所倡导的“以奋斗者为本”的原则的,但是却有极少数进公司早的人“小富即安”开始少了进取之心。
以上种种的说法看似都有自己道理,也有着充分的理由,在我看来,要理清一些关系和事实才能更好的认识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华为事件本身是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不管华为管理层是通过什么渠道让那么多的员工都能自愿上交辞职报告,但是,事实毕竟是事实,他们的做法完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其次,关于有人认为华为的做法是在规避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我看来值得商榷,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根据四十条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会出现员工终生保住饭碗这一说法。
但是我就目前透漏的情况来看,我仍然认为华为并不是在规避法律的规定,除非华为已经傻的可以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就意味着即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在赔偿员工的金额上仍然是执行华为现在解聘的N+1的标准,并没有因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增加赔偿的额度;而且,华为此次针对的是八年以上工龄的员工,那对那些已经工作了7年、6年的员工呢,也是马上就要面临十年之期,短短的相差一年又能差得了多少呢,规避了这一次,以后的该怎么办呢,而且还投入了这么大的补偿;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华为这次在解聘员工的同时还是要竞聘上岗的,基本上就是保持了原有的岗位没有太大的变化,因为基本上没有人会选择离开华为的,他们都是8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在华为每个人都持有相当数量的股份,这次解聘并没有解除他们持有的股份,在竞聘上岗后统一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完全符合了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员工完全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是不能拒绝的。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如果华为的做法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话,岂不是傻到了家,做出了这么大的牺牲,却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我并不认为是华为误读了新法的规定,这样一个大企业,做出这么大的一个改变,怎么可能这么疏忽呢?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华为做出这个决定还是有自己的想法,比如上面提到的有关工号改革的问题,已经有华为此次事件的经历者站出来说明这个原因了,肖可是华为一名员工,在这次事件中他也是辞职的员工之一,肖可常把自己划在早年进入华为的一拨里,以2001年为分水岭,后来进入的属于“新人”。区别在于,肖可他们这一拨多是以应届生和准应届生身份进入华为的,工号较小,一般在20000多号以前。当然,任正非是001号。在“新人”眼中,这一拨人也是“有钱人”的代名词,由于分得大量的股票,他们每年分红收益甚至超过工资。也正是这一批人此次在经历规模浩大的“离职运动”。在外界将此次“集体辞职运动”解读为华为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省钱举措,并借此打破长期存在的工号文化和解决企业竞争力问题时,肖可说他比较认同第二种说法。肖可说华为的工号文化,除了让大家觉得工号靠前的人就是有钱人之外,在公司的很多方面也有很深的影响。如在回复电子邮件方面。华为邮件使用notes系统,工号会出现在邮件中。由于华为的工号已经排到十万序列,名字很难标示一个人的身份,于是工号就成为人们猜测、识别来信者身份的一个线索。每天接收众多公司内部的邮件,多数是懒得回复的。肖可说他的回复原则是:部门内同事的邮件要回复并处理。不认识发件者的邮件,工号靠前的,先查查对方有没有配秘书,配了就是大领导,马虎不得;没配秘书的,出于尊重(如共同打拼、素质良好、或许对方是业务骨干等都是尊重理由)也会回复。而工号靠后的,如果不是熟悉的哥儿们,则一律不予理睬。这次的离职运动,其中一条措施就是,包括001号员工任正非在内,将重新排列工号。让工号失去已经被赋予的过多涵义。
从这些可以看出,华为此次的改革更多的还是站在了企业的立场上,为了盘活企业的活力,而且对员工也做了良好的符合法律的补偿,改革进行的比较顺利,没有引起什么大的波动,何错之有呢?可能是赶在了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这个敏感的时期了吧。
分类:默认分类
?次阅读
 2007-11-14 17:06